进口押汇
产品介绍
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,在与其达成单据项下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,本行以信托收据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。
适用对象
具有稳定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,合同约定采用本外币进口代收或进口信用证方式结算,从事生产加工的实体单位、从事国际贸易的批发类企业等。
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,在与其达成单据项下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,本行以信托收据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。
具有稳定进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,合同约定采用本外币进口代收或进口信用证方式结算,从事生产加工的实体单位、从事国际贸易的批发类企业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