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治理

本行自设立以来就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架构和组织结构,并根据《公司法》《商业银行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建设及运行机制,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,形成了权力机构、决策机构、监督机构和执行层之间相互协调、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。

一、股东大会

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对经营方针、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。股东通过参与股东大会等形式积极参与本行公司治理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了解本行经营管理情况,参与重大事项表决,选举董事、非职工监事人员,监督董事、监事履职情况,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
二、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

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,对本行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。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、审计委员会、关联交易控制和风险管理委员会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,除战略委员会外,其余委员会主任均由独立董事担任。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,在全行风险管理、内部控制、关联交易等方面向董事会提出专业意见或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,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。

三、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

监事会是本行的内部监督机构,向股东大会负责,通过听取董事会各项议案、听取审议监事会议案,从风险、内控、财务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。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,委员会主任均由外部监事担任。

四、高级管理层

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,确保银行经营与董事会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、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。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,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。高级管理层下设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、贷款审查委员会、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、创新委员会、服务委员会、财务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。

本行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依法独立履职,履行各自的权利、义务,维护了股东利益以及包括存款人等在内的社会公众利益,保障本行安全、稳定、高效地运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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